我们筹备了3年多业主委员会了,什么程序都搞了,物业大会也表决了,罢免物业早通过了,物业就是不搬走,每个月还发账单给我们每个业主,小区垃圾只有一个人做物业,搞卫生全部是一个人,小区垃圾一堆堆,草高过人头,服务态度恶劣,之前经常和业主对骂,城管也来了说,12345也打了说物业有个纠纷在讼诉中,一点办法都没了吗?给她一个人占山为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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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查程序合规性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278条,解聘物业需经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/3以上且人数占比2/3以上业主参与表决,并经参与表决的 双过半(面积+人数)同意。
若程序存在瑕疵(如投票比例不足、公示期不足),物业可能以“决议无效”为由拒绝撤离。建议重新核查会议记录、公示文件等,必要时咨询律师。
取得书面决议证明
向街道办或房管局备案业主大会决议,获取 《业主大会决议备案证明》,作为后续维权的关键证据。
二、通过司法途径强制物业撤离
提起民事诉讼
业委会可依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38条,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 “排除妨害”,要求其撤离并移交资料。
诉讼重点:
提供业主大会决议合法性证据(投票记录、备案文件);
收集物业服务质量差的证据(照片、视频、12345投诉记录、城管处理记录);
证明物业拒不撤离对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害(如环境恶化导致房产贬值)。
申请先予执行
若物业拒不撤离导致小区秩序严重混乱(如垃圾堆积引发疫情风险),可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09条,申请法院 “先予执行”,要求物业先行撤离。
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
胜诉后,若物业仍不搬离,可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(查封物业办公场所、罚款,甚至追究负责人拒执罪)。
三、行政干预与多部门联动
向房管局/街道办投诉
依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64条,物业拒不撤离的,可向当地 房管部门 举报,要求责令限期退出。
街道办有协调业委会与物业纠纷的职责,可请求其组织调解并督促执行。
联合多部门施压
城管部门:针对垃圾堆积、绿化荒废等问题,要求依据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处罚物业。
消防部门:若物业失职导致消防通道堵塞、设施损坏,可举报并要求整改。
环保部门:对垃圾污染问题立案调查,形成处罚压力。
四、经济手段与风险防范
暂停支付物业费
自业主大会解聘决议生效后,物业无权收取后续费用。业主可 集体暂停缴费,并通过书面通知物业(留存送达证据)。
注意:若物业起诉追讨费用,需以业主大会决议作为抗辩依据。
选聘新物业接管
尽快通过公开招标选聘新物业,签订合同后要求其进驻。新物业可与业委会共同向旧物业发出 《撤离告知函》,必要时报警协助交接。
五、应对物业的拖延策略
处理“诉讼拖延”问题
若物业以“存在诉讼”为由拒绝撤离,需明确:
除非法院裁定解聘决议无效,否则不影响决议效力;
业委会可要求法院 “确认决议有效” 或 “驳回物业诉请”,加速解决争议。
固定证据应对反诉
物业可能反诉业委会程序违法或拖欠费用,需提前准备:
业主大会全程录像、签到表、表决票原件;
物业服务质量差的第三方评估报告。
六、极端情况下的应急措施
自行组织基础服务
若物业完全瘫痪服务,业委会可临时雇佣保洁、保安维持基本秩序,费用从公共收益或业主筹款支出(需公示账目)。
报警处理暴力冲突
若物业人员阻挠交接或威胁业主,立即报警并留存出警记录,作为后续追责依据。
核查程序合规性